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天政辦發〔2022〕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單位: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凡是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 區政府編制、調整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和年度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以下簡稱“聽證目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區相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決策事項范圍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聽證事項范圍,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擬納入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的議題事項,報送區司法局審核,區司法局在審核過程中可征求有關部門對議題事項的意見。
第五條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議題事項,由區司法局匯總編制年度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草案;報送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將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草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決策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部門、時間、工作計劃等內容。對于需要聽證的事項,應當同步納入聽證目錄。
第六條 經審定的區政府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除依法不得公開的議題事項外,由區政府辦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區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部門送區司法局審核后,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同時提請調整相應決策目錄或聽證目錄。
第九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履行審核職責,對應當納入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事項向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及時處理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可在梳理相關意見和建議后集中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及時制訂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強化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核。
第十三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納入目錄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工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建立本級、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聽證事項目錄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