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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5-30 10:06瀏覽次數:字體:[ ]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株天政辦發〔20224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單位: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530日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決策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監督等,適用本規定。

          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監督等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突發事件應對、外事、政府人事任免、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以及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行政決策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八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法定程序,確保決策科學合法、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九條  人民政府應當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條  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依法決策相關制度,重大行政決策情況納入年度相關績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范圍。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

          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條例。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報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十二條  政府主要負責人代表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政府其他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行使決策權。

          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全面依法治區辦公室做好協助、配合工作。

          政府研究機構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政策、專業咨詢等相關服務。

          司法行政、風險評估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業務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三)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需要決策的,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政府主要負責人確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政府決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政府辦公室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轉政府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認為確有必要決策的,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報政府主要負責人確定。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指定負責承辦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的單位為決策承辦部門。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部門。

          決策承辦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調查研究的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合法合規性、利弊分析等。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擬訂決策方案草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對需要公眾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對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五)決策部門或者決策承辦部門認為應當聽證的。

          第十八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部門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部門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法律、法規如對聽證會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將公眾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合理的意見應當予以采納,未采納的應作出說明,完善決策方案草案。

          第二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論證。

          選擇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不同意見的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在決策論證和評估過程中,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保持獨立見解,對出具意見的公正性、專業性、科學性負責,對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參加專家論證會的專家要提交書面意見,陳述主要觀點及理由,對論證意見負責。專家論證后,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形成論證報告。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論證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出具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專家庫人選應包括行業專家及法律專家。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可以指定決策承辦部門或者委托其他機構對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生態、公共財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項開展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有重大風險)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社會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判定風險等級,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事項存在的風險可控,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事項存在的風險不可控,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采取調整決策方案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否則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四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會議討論前,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審議。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方案草案及相關資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程序的說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并據此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方案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方案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提交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結論、合法性審查意見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決策方案明確表態。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末位發表意見,在其他會議組成人員表態前,不發表傾向性意見。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采取音像或文字如實記錄。

          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政府主要負責人作出決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通過決定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政府分管負責人簽發;作出不通過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得實施;作出修改決定的,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作出暫緩決定后超過1年未再次提請審議的,審議方案自動終止;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

          第二十七條  與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十八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形成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紀要。應當記錄決策討論情況和決定,對不同意見以及異議持有人應特別載明,記錄入卷。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委請示報告。重大行政決策需報政府批準的,按有關程序辦理。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決策結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務新媒體以及全市范圍內發行、播報的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對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明確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責任、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準確地貫徹執行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絕、推諉、拖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政府辦公室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偏離決策目標和內容等行為,依法依紀移送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第三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政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依照本規定的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相關規定進行,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三十九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重大事項決策檔案,內容包括提請審議的決策方案草案和說明等有關材料、會議紀要或會議專項記錄以及決策執行情況、執行過程中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重大事項決策檔案要永久保存。

          第四十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違反本規則,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絕、推諉、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嚴肅問責,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會議審議的人員,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鏈接:關于《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程序規定》的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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