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區直機關各單位、市直駐區各單位,轄區內各企事業單位:
《株洲高新區瞪羚企業扶持辦法》已經工委委員會議、區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株洲高新區工委
株洲高新區管委會
2022年8月30日
株洲高新區瞪羚企業扶持辦法
為全面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加速推進“五好”園區建設,加快推動一批“成長速度快、經濟效益好、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優質企業成長,提高園區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激發企業創新活力,進一步培育全國有特色、有影響力的產業集群和領軍企業,結合株洲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對象。入駐在園區的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管理規范,且辦公場所、稅務登記、統計關系等均在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財政體制范圍內的企業。
第二條 資金來源。本辦法所涉及的瞪羚企業貸款貼息資金及擔保費補貼資金來源于株洲高新區中國動力谷創新發展引導資金。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認定瞪羚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處于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申報當年已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申報前一年內無重大安全、質量、環保、信用問題以及違法記錄。
(三)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1.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含)—5000萬元(不含)之間,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或入庫稅收年均增長不低于10%。
2.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在5000萬(含)—4億元(不含)之間,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15%以上,或入庫稅收年均增長不低于10%。
3.若企業成立不到三年,最近一年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含)—4億元(不含)之間,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率需達到40%。
(四)符合株洲高新區其他有關要求。
屬于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含量高、產品或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對區內產業結構和稅源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可不受前述條件約束,具體由審核單位認定。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四條 瞪羚企業認定采取企業自愿申報、初審單位初步審核、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盡調審核、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專題會最終審定的方式進行(具體申報流程詳見附件1)。
第五條 瞪羚企業認定牽頭單位為高新區產業發展局,初審單位包括區產業發展局、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區統計局、區金融辦、高科集團產投公司等,區產業發展局匯總申報資料,組織初審,區財政局負責貼息資金預算,區稅務局負責核實企業稅收情況,區統計局負責核實企業營業收入情況,區金融辦負責核實企業征信情況,盡調單位為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按照盡調程序調查企業全面情況。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六條 正式認定的瞪羚企業,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資金扶持。認定的瞪羚企業由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給予全額擔保貸款支持,額度為50萬元—500萬元,對園區經濟發展或科技創新貢獻特別突出的企業,擔保貸款額度可放寬至1000萬元。
(二)其他支持。優先推薦瞪羚企業申報國家、省、市各類項目資金,以及株洲高新區各類創新創業投資基金支持。
第七條 瞪羚企業貼息貸款及相關金融事務按如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授信年限。瞪羚企業原則上一年認定一次,認定一次貸款授信有效期為連續2年,單個企業認定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于貸款授信已到期的瞪羚企業,因特殊原因需適當延長政策享受期限的,需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專門申請,并重新提交認定資料,按本辦法開展盡職調查后,由高新區主任專題會議議定,最多不超過3次。
(二)有關費率及支付規定。貸款成本分為貸款利息以及擔保費兩部分。貸款利率以與合作銀行商定利率為準,瞪羚企業先行按合作銀行要求付息,再由區產業發展局向瞪羚企業給予全額貼息,并在貸款授信有效期內依據瞪羚企業付息憑據每半年向瞪羚企業支付一次。擔保費為貸款金額的1.5%,瞪羚企業根據擔保公司要求一次性付清貸款金額1%的擔保費,剩余貸款金額0.5%的擔保費由區產業發展局給予補貼并一次性向擔保公司支付。
(三)結束貼息貸款扶持。瞪羚企業貼息貸款到期后或尚未到期但被提前終止享受瞪羚企業優惠政策等情形發生時,企業須及時歸還瞪羚企業貼息貸款,區產業發展局貼息支付義務同時終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八條 區瞪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共同承擔瞪羚企業貸款風控責任,區產投公司組織合作銀行及擔保公司負責根據有關協議及內部風控管理制度要求對瞪羚企業實施日常管理、跟蹤評價與風控監督。對經營異常等有還款風險的企業,由相關金融機構及時采取預警防范措施,必要時可提前終止其享受瞪羚企業優惠政策,但應提前向區產業發展局報備。區產業發展局認為有必要時,也有權決定取消前述風險企業的瞪羚企業資格,終止其享受的瞪羚企業全部優惠政策。對通過任何虛假手段或方式獲得瞪羚企業認定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其享有的優惠政策,返還其所取得的財政支持資金,取消其后續瞪羚企業申報資格,并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九條 因企業經營不善、破產倒閉等不可預計因素導致貼息貸款發生損失的,按照“程序合規、盡職免責”的原則,由區產業發展局協同合作銀行和擔保公司提出處置建議,報高新區管委會按相關程序依法予以處置。
第十條 建立區貸款貼息支持企業的信用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對該企業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株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瞪羚企業扶持辦法(試行)》株高發〔2019〕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株洲高新區瞪羚企業申報流程
2. 株洲高新區瞪羚企業申報表
3. 株洲高新區瞪羚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4. 株洲高新區瞪羚企業貸款申請表
5. 企業授信盡職調查資料清單